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彭晴雅)2019年8月,屋主李某為裝飾門庭柱頭,在王老板處購買大理石,并由王老板負責安裝。購買次日,王老板雇請小劉到屋主李某處裝貼大理石。8月25日,小劉在裝貼大理石過程中在原建房腳手架上行走時,因腳手架松木跳栓腐朽斷裂,小劉摔倒在地受傷。小劉住院治療后,經鑒定機構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
2020年8月,小劉將屋主李某和雇主王老板均告上法庭,要求兩人承擔責任。近期岳陽市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小劉在王老板提供大理石瓷片、指定工作場所、完成安裝大理石的勞務工作,并未具備利用自己原料、設備技能獨立完成工作成果的條件,雙方應當認定為雇傭關系;從小劉的受傷過程來看,小劉在屋主李某所建房屋的腳手架上裝貼大理石時,因腳手架松木腐蝕斷裂所傷,屋主李某為施工場所提供人,其未能提供安全施工場所,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王老板為小劉的雇主,小劉在雇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應當由雇主王老板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房屋的腳手架斷裂造成小劉受傷的事實,屋主李某作為侵權人應當按照過錯承擔侵權責任,李某在小劉為其房屋裝貼大理石時,對其提供的安裝場所未盡到檢查、安全提示等義務,但是腳手架是建造房屋使用,并非專門為提供裝貼大理石所建,因此屋主不能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根據其過錯承擔酌定其承擔30%的責任;小劉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工作的過程有防護及安全注意的義務,小劉亦存在一定過錯,應對自身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王老板承擔50%的責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條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責編:李林俊
來源:平江縣人民法院